万德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9月13日查看PDF原文
遵守,本人将向万德能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从事与万德能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任何与万德能源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万德能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万德能源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万德能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万德能源业务构成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万德能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业务竞争。

  3、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若万德能源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将不与万德能源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万德能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和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万德能源;

  (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万德能源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在知悉该等商业机会后将立即通知万德能源;若万德能源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本人将给予充分的协助,以确保万德能源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因同业竞争而受到损害。

  若本承诺函被证明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万德能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十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为防止以后发生本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万德能源的资金或万德能源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会要求公司代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偿还债务;不会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公司为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借款、代垫款项、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之资金;不会要求万德能源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不会接受万德能源委托进行投资活动;不会要求万德能源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开具或拆借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除上述方式外,本人亦不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万德能源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万德能源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十二)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三)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并确保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会从事与万德股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万德股份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万德股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万德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万德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不控制与万德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企业;若出现可能与万德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万德股份的竞争:
  ①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

  ②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③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以合法方式置入万德股份;

  ④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⑤采取其他对维护万德股份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3)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万德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为防止以后发生本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公司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会要求公司代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偿还债务;不会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公司为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借款、代垫款项、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之资金;不会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不会接受公司委托进行投资活动;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开具或拆借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除上述方式外,本人亦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4、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上述各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特此承诺如下: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8.93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