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舍伦: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2023年09月19日查看PDF原文
验收工作。2022
年 1 月 12 日,根据《安徽爱维迈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 3,500 万件(套)新
型医疗用品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意见》,爱维迈德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生产项目通过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

  针对前述超产能的情形,爱维迈德于 2022 年对前述项目进行扩建并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2022 年 3 月 14 日,爱维迈德取得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发
的《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项目备案表》,同意爱维迈德总投资 3,600 万元建设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建成后达产每年新增医疗用品 20,100 万件(米)。2022 年6 月 20 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安徽爱维迈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编号为“宣环开〔2022〕32 号”),
同意进行扩建项目建设。2023 年 6 月 16 日,根据《安徽爱维迈德医疗用品有限
公司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意见》,爱维迈德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通过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此外,爱维迈德 2022 年在扩建过程中同步对自身产能、产量控制,2022 年爱维迈德年产医疗用品约为 5,162 万件(套),较 2021 年生产量有所降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爱维迈德存在未验先投、超产能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维迈德已经办理完毕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的阶段性环保验收手续,爱维迈德报告期内存在的未验先投、超产能情形已整改完毕。
    3.柯莱斯克报告期内存在超产能情况

  根据柯莱斯克取得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柯莱斯克总投资 11,000 万元新建年产 6,500 万件
(套)新型医疗产品加工项目。2015 年 1 月 29 日,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下
发《年产 6,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品加工项目的环保审批意见》(编号为“大

环管<2015>017 号”),同意进行项目建设。2015 年 11 月 2 日,根据《负责验
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编号为“大环验〔2015〕49 号”),年产6,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品加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公司提供的产能产量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建设项目投产后柯莱斯
克于 2021 年实际生产医疗用品 18,940 万件(套)、2022 年实际生产医疗用品
15,689 万件(套),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形,柯莱斯克未及时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针对前述超产能行为,柯莱斯克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扩建,2023 年 3 月 30 日,
柯莱斯克取得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同意柯莱斯克总投资 200 万元建设柯莱斯克扩建年产 17,13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
品项目,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 17,13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品。2023 年 6 月
21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江苏柯莱斯克新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扩建年产 17,13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编号“盐环大表复〔2023〕59 号”),同意进行扩建项目建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柯莱斯克扩建年产 17,13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品项目尚待办理环评验收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柯莱斯克存在超产能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柯莱斯克已经办理完毕扩建年产 17,130 万件(套)新型医疗产品项目的环评批复,尚待办理环评验收手续,柯莱斯克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超产能情形进行了积极整改。

    (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前述情形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爱维迈德报告期内存在未验先投、超产能情况

  (1)未验先投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爱维迈德
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项目于 2021 年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出台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因此,爱维迈德存在的未验先投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针对前述未验先投行为,爱维迈德已经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了年产3,500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生产项目的阶段性环评验收,根据《安徽爱维迈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意见》出具的结论,爱维迈德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项目前期环境保护手续基本齐备,基本按环评及批复要求
落实,现场检查环境管理基本规范。2023 年 6 月 16 日,根据《安徽爱维迈德医
疗用品有限公司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意见》,爱维迈德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通过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扩建 4,500 万件医疗用品项目已通过验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维迈德前述报告期内存在未验先投情形的瑕疵已整改完毕。

  (2)超产能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项目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之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爱维迈德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项目于 2021 年实际产量超过 30%以上未及时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针对前述超产能行为,爱维迈德于 2022 年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扩建,2022 年
6 月 20 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安徽爱维迈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编号为“宣环开〔2022〕32 号”),
同意进行扩建项目建设。2023 年 6 月 16 日,根据《安徽爱维迈德医疗用品有限
公司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意见》,爱维迈德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通过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扩建4,500 万件医疗用品项目已通过验收。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第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爱维迈德于 2018 年 7 月报批的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生
产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爱维迈德年产 3,500 万件(套)新型医疗用品生产项目遵守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 12343-2008)中 3 类标准。根据安徽格临检测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出具的编号为“格临检测(2022)检字第 21102101Q001 号”“格临检测(2022)检字第 21102101Q002 号”“格临检测(2022)检字第 211021S001 号”及“格
临检测(2022)检字第 211021Z003 号”的《检测报告》及爱维迈德于 2022 年 3
月报批的新型医疗用品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果表明爱维迈德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经本所律师登录宣城市生态环境局(https://sthjj.xuancheng.gov.cn/)、安徽省生态环境厅(https://sthjt.ah.gov.cn/ywxt/index.html)查询,爱维迈德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爱维迈德环保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 2023 年 2 月 17 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爱维迈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能够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与地方制定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保事项均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业务涉及的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因违反上述环境保护之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
罚的情况。根据 2023 年 6 月 19 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
信 用 信 息 报 告 (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版 ) 查 询 结 果 》 ( 编 号 为
“AHWZ20230619X480401”),爱维迈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在生态环境领域未查见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对于报告期内存在超产能情形,爱维迈德已经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了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且超产能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所述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报告期内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形的瑕疵已整改完毕。爱维迈德报告期内存在超产能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出具承诺函:“若公司及子公司因项目环保手续未验先
投、超备案产能生产情形被政府部门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或被第三方索赔等导致发生费用支出、产生资产损失、须进行经济补偿/赔偿的,相关损失、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均由本人承担,保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或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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