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齿轮:公开转让说明书

2023年09月19日查看PDF原文
        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  否        轴承、轴承壳等        219.85        4.59%
          司

            合计                  -            -            3,175.24      66.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占有权益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适用 □不适用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6.33%和
68.87%,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系部分供应商为客户专门指定所致。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较为稳定,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 50%的情况,不存在依赖少数供应商情况,不存在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情况。
3、 其他情况披露
□适用 √不适用
(四) 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客户重合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收付款方式
1、 现金或个人卡收款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现金收款                  124,700.00        100.00%          8,060.00        100.00%

个人卡收款                        -              -                -              -

      合计              124,700.00        100.00%          8,060.00        100.00%

具体情况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的事项主要包括处置废旧原材料收到的现金、员工现金还款、经营过

程中收到的退款、以及向零星客户的小额销售收取现金,客户基于便利性原则使用现金付款等。由于公司现金销售的偶发性且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加强收款管理,减少现金收款情形。
2、 现金付款或个人卡付款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现金付款                  152,133.04        100.00%        152,507.91        100.00%

个人卡付款                        -              -                -              -

      合计              152,133.04        100.00%        152,507.91        100.00%

具体情况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支出主要用于差旅费支出、工资发放、危废处置支出以及零星小额机物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等。公司已规范对现金管理,逐步降低现金付款金额。报告期内公司现金付款整体规模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个人卡付款情形。
五、  经营合规情况
(一) 环保情况

                    事项                                  是或否或不适用

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否

是否取得环评批复与验收                          是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                                是

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                            是

是否存在环保违规事项                            否

具体情况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 1 项建设项目及 1 项环保设施项目,其具体情况如下:

  1、建设项目

  2009 年 5 月 31 日,公司获取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300 万件/年齿轮,
100 万件/年机械零部件”项目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武新区委备[2009]15
号);2009 年 6 月 24 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就该项目出具相关批复;2011 年 11 月 2 日,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入正式生产。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旨在利用公司现有厂房,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提升,技改项目名称为
“生产工艺改造(300 万件/年齿轮、100 万件/年机械零部件)”。公司就该项目取得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武新区委备[2014]39
号);2015 年 4 月 22 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就该项目出具相关批复(批复号:武环行审复


[2015]178 号);2017 年 9 月 25 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并投入正式生产。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重新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再次对原有
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名为“年产 50 万套油泵齿轮技术改造项目”。2020 年 8 月 28 日,该项目
取得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武新区委技备[2020]9 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利用公司自有厂房,对厂房进行设施改造,同时购置磨齿轮、数控滚齿机、数控车床等设备 9 台(套),对油泵齿轮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21 年 1月 7 日,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公司“年产 50 万套油泵齿轮技术改造项目”属于豁免环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验收。

  2、环保设施项目

  环保设施油雾净化装置项目系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公司已就该环保设施项目填报登记表进行备案(备案号:202032041200004038),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环保设施油雾净化装置项目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

 建设地点      区武进高新技术产  建筑面积      30011 平方米

                业开发区新升路 51

                号

 项目投资      15 万元            环保投资      5 万元

 拟运营日期    2020.10.15          性质          新建

 备案依据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 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 治理等工程项中其他。

 建设内容及规  项目新增油雾净化装置一套,淬火工段产生的油雾,经该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模            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公司已取得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412250827692A002R);经江苏省企业“环保脸谱”信息公开平台查询,2021年度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环保行政处罚记录,公司近两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二) 安全生产情况

                    事项                                  是或否或不适用

是否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否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规事项                        是

具体情况披露: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限定的业务范围,无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因未与常州市国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就更换电动葫芦的工作签订专门的
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因检查当天,发现公司 1 台液压升降平台无防护栏,不符合行业标准《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4.6.5 载入作业的工作台的要求,故被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违法行为,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向公司出具了(苏常武)应急罚{202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被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违法行为,具体由于公司
虽定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如实进行了记录,但是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向公司出具了(苏常武)应急罚{2021}48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就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各项违法行为均适用了较低的处罚标准,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综上,报告期内发生的两起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罚金额较小,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除上述“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违法行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重视安全管理,制定了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等制度,并按照所制定的规定制度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常州市武进区
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没有其他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 质量管理情况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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