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下,公司预计将于 2026 年实现盈利。
6)不同假设场景测算结果总结
在上述五种场景下,对应净利润及其与原测算的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场景 项目 2023e 2024e 2025e 2026e
超算云服务渗透率 净利润 -8,510.78 -4,875.94 276.40 6,045.01
增长幅度仅为预期
的 50% 和原测算的差异金额 -207.85 -1,164.61 -3,148.62 -4,867.35
科研及研发经费投 净利润 -8,500.52 -4,945.51 -309.33 5,139.55
入保持2022年水平 和原测算的差异金额 -197.59 -1,234.18 -3,734.35 -5,772.82
AIGC 景气度下滑, 净利润 -8,302.93 -3,384.94 1,956.22 8,170.61
2024 年及以后未实
现收入 和原测算的差异金额 0.00 326.40 -1,468.80 -2,741.76
共建集群算力资源 净利润 -9,208.60 -5,880.13 -716.00 4,411.24
利用率仅维持在
50%左右水平 和原测算的差异金额 -905.67 -2,168.79 -4,141.02 -6,501.13
超算云服务渗透率 净利润 -8,687.56 -5,910.16 -2,642.75 1,532.39
增长幅度仅为预期
的 50%且科研及研
发经费投入保持 和原测算的差异金额 -384.62 -2,198.82 -6,067.77 -9,379.98
2022 年水平
上述测算为公司业绩根据历史数据的简单模拟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在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影响的可能。
二、 对外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三、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及金额 占期末净资产
比例%
北龙超云 东网科技 服务合同纠纷 1,733,000 1.77
并行广州 越海扬波 买卖合同纠纷 5,625,900 5.74
黄新平 并行科技 股东资格确认纠 - -
纷
陈健 黄新平 合伙企业纠纷 590,600 0.60
鼎健投资 黄新平 退伙纠纷 - -
总计 - - 7,949,500 8.12
其他披露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上述重大诉讼(单个诉讼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涉及公司股份权属的诉讼),具体如下:
1、北龙超云与东网科技服务合同纠纷案
因东网科技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对机柜的日常维护、监控、更换、维修等义务,且拒绝配合北龙超云取回设备,北龙超云于2021年11月11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京0116民初9099号”。北龙超云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签署的《超算机柜服务采购合同》已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计算机设备234台及线缆320根;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46,000元。”后北龙超云出于鉴定难度、鉴定费用、推进诉讼进度及尽快取回受限设备等方面的考虑,在庭审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2023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 0116 民初 9099 号”
《民事判决书》,确认北龙超云、东网科技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签署的《超算机柜服务
采购合同》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解除,并判决东网科技于判决书生效后 20 日内返还北
龙超云计算机设备 234 台及线缆 320 根,支持了北龙超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
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判决已生效,北龙超云已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龙超云与东网科技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 173.3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
产、固定资产比例分别为 1.77%、0.63%,占比较小,且该诉讼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并行广州与越海扬波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越海扬波欠付服务器销售款,并行广州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8)京 0108 民初 40435 号”。
2020 年 7 月 30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越海扬波于
判决生效 10 日内向并行广州支付货款 5,625,900 元及违约金(分为两部分:均按照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 2,379,3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 3,246,6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 58,541 元
案件受理费及 5,000 元保全费。
越海扬波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
“(2020)京 01 民终 7191 号”。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作
出的《民事调解书》,并行广州与越海扬波确认:(1)越海扬波分期向并行广州支付货款 5,282,300 元;(2)如越海扬波如期支付 5,282,300 元,并行广州自愿放弃其他权益,如越海扬波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并行广州有权按照债权金额 5,625,900 元(扣除越海扬波实际支付部分)及违约金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 0108 执 12892 号《执
行裁定书》,确定执行回案款 23,659 元并发还并行广州,未发现被执行人越海扬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根据支付凭证、(2021)京 0108 执 12892 号执行裁定书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越海扬波已支付完毕 2,901,345.24 元,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计提坏账准
备 2,695,868.76 元。
3、黄新平与发行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2 年 7 月 21 日,黄新平以发行人为被告、陈健为第三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第三人陈健持有的 822,222 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系代原告黄新平持有;2、判令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第三人陈健代持的 822,222 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至原告黄新平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健承担。”
2022 年 9 月 16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陈健其已受理黄新平与发行人
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并通知陈健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领取案件相关资料。2022
年 10 月 27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发行人、陈健送达传票,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
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开庭审理。2023 年 3 月 30 日,一审法院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2)京 0108 民初 433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原告黄新平全部诉讼请求。
黄新平已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 年 6 月 28 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3)京 01 民终 5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健、贺玲合计控制发行人17,736,83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96%,本案所涉员工股票期权数量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76%,尚未完成回购的持股平台份额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64%,比例均较低,不会影响陈健通过鼎健投资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从而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事宜,陈健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未来因上述事宜与其他第三方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本人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障并行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4、陈健与黄新平、弘健投资合伙企业纠纷案
2022 年 10 月 25 日,陈健以黄新平为被告、弘健投资为第三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提起合伙企业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将其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时持有的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的份额(即间接持有的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股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对价为59.06 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份额转让和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2)京 0108 民初 52271 号,并
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开庭审理。陈健已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交撤诉申请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22)京 0108 民初
52271 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陈健撤回起诉。
5、鼎健投资与黄新平退伙纠纷案
2022 年 10 月 25 日,鼎健投资以黄新平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退伙
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之日即
2017 年 7 月 7 日起退伙;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退伙工商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
鼎健投资已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