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年10月16日查看PDF原文
23 年 3 月 30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作出“(2023)京 0108 民初 9544 号”《民事裁定书》,
准予鼎健投资撤回起诉。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涉及公司股份权属的重大诉讼。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未完结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六、 其他事项

  无。


                      第十一节 投资者保护

一、投资者关系安排
(一)信息披露流程与制度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为有效运行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等。

      董事会秘书                                  师健伟

      联系电话                              010-82780511-688

        传真                                  010-82899028

      电子邮箱                              IR@paratera.com

      公司网站                              www.paratera.com

  此外,公司将积极拓宽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公司将通过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提高运作透明度的同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投资者关系建设过程中,公司将以强化投资者关系为主线,以树立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为目标,探索多渠道、多样化的投资者沟通模式,保持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持续沟通交流,努力拓展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并在交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续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二、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一)信息披露流程与制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投资者权益及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续经营能力的原则。(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四)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形式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发放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在利润分配中,优先于股票权利的现金分红不得低于利润分配总价值的 1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注: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和未弥补亏损承担政策的议案》,该议
案经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不存在滚存未分配利润,因此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不涉及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的问题。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发行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并以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相应承担。
四、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发行人报告期内尚未实现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26.35 万元、
-8,826.97 万元、-11,565.92 万元和-4,495.51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
分配利润金额为-43,398.89 万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为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相关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在超算云行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

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三)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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