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了《北京并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已
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提交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告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第四次修订稿)》,该草案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经第三次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经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授予情况
2022 年 6 月,发行人已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完成对 39 名激励对象的授
予。2022 年 6 月 22 日,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登记,登记股票期权总量为 2,065,000 份。
(4)注销情况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刘洋先生因其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000 份股票期权应予作废并注销;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130
号),公司 2022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31,277.70 万元,较 2021 年度增长 42.11%,
未达到 50%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其中所涉及的 698,700 份股票期权应予作废并注销。
2023 年 6 月 7 日,并行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期权注销确认书》,注销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21 日。并行科技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发布《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公告》。
3、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前期发行价格。行权价格高于公司截至2021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权日会计处理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二)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
1、张克敬代 ECMGroup 持有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4 年 2 月,ECMGroup 与并行有限及股东陈健、贺玲、范瑾、杨昆、齐
刚签署《北京并行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 ECMGroup 向并行有限投资100 万元,持有并行有限 5%的股权。
本次增资前,并行有限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ECMGroup 投资 100 万元以
持股 5%;本次增资后,并行有限注册资本为 2,100 万元,ECMGroup 持股比例实际为 4.76%。ECMGroup 为外资企业,为便于办理工商登记及完成出资,
ECMGroup 委托境内自然人张克敬代持股权,同时向马力创投借款 100 万元用于出资,马力创投指定其关联企业常州紫光完成出资。
2016 年 1 月 25 日,ECMGroup、陈健、贺玲出具《关于张克敬代持及股权
比例的确认函》,对代持人、持股比例差异及实际汇款人作出确认:①明确
ECMGroup 为实际股东,张克敬为代持人;②协议中约定 ECMGroup 出资人民
币 100 万元,占公司 5%的股权,实际 ECMGroup 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占公司
4.76%的股权;③ECMGroup 的实际汇款人为常州紫光。
(2)股权代持的清理
2016 年 1 月,ECMGroup、陈健、贺玲、马力文化作出《股权转让确认书》,
确认如下:
张克敬(“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并行有限 100 万元的出资(“标的股权”)以人民币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力文化(“受让方”)。转让方、受让方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张克敬为标的股权的代持人,被代持人ECMGroup 为该标的股权的实际权益人。
马力创投因业务往来,对马力文化存在超过 100 万元应付款,马力创投未向常州紫光支付股权受让款,双方的债务关系约定于常州紫光清算后另行结算。经转让方、受让方、被代持人确认,已履行全部股权转让必要的程序,不存在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陈健代员工持有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并行有限为进行对公司骨干员工的激励,
陈健与部分公司员工陆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并行有限股权转让给部分公司员工并与接受激励股权的员工签订相应《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以股权激励为目的的股权转让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由陈健进行代持激励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员工姓 股权授予 代持协议签 激励股权 股权限制
号 名 日期 订日期 (万股)
1 李津宇 2012/03/01 2012/03/01 25.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 王红岩 2012/03/01 2012/03/01 22.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3 吴广辉 2012/03/01 2012/03/01 25.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4 颜伟 2012/03/01 2012/03/01 23.33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5 王宁 2012/03/01 2012/03/01 11.57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6 苏渤杰 2012/03/01 2012/03/01 11.57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012/09/01 2012/09/01 30.00 无
7 贺玲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2012/09/01 2012/09/01 20.00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012/09/01 2012/09/01 20.00 无
8 范瑾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2012/09/01 2012/09/01 30.00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9 齐刚 2012/09/01 2012/09/01 11.25 无
10 朱华文 2013/03/01 2013/03/01 0.22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1 李瑶 2013/03/01 2013/03/01 2.22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2 魏爱东 2013/03/01 2013/03/01 5.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3 周奕青 2013/03/01 2013/03/01 4.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4 宁富强 2013/03/01 2013/03/01 3.33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5 吴迪 2013/03/01 2013/03/01 7.11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6 张小琼 2013/03/01 2013/03/01 0.44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