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7 李伯杨 2013/03/01 2013/03/01 0.44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8 高岐 2014/03/01 2014/03/01 6.22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19 赵鸿冰 2014/03/01 2014/03/01 3.33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0 陈慧斌 2014/03/01 2014/03/01 2.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1 刘婷婷 2014/03/01 2014/03/01 2.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2 陈钟 2014/03/01 2014/03/01 13.33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3 张宇超 2014/03/01 2014/03/01 0.44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4 甄亚楠 2014/03/01 2014/03/01 0.44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014/04/01 2014/04/01 30.00 无
25 黄新平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2014/04/01 2014/04/01 30.00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6 吴泰增 2015/03/01 2015/03/01 1.11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7 王政委 2015/03/01 2015/03/01 1.11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8 刘海超 2015/03/02 2015/03/02 20.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9 杨昆 2015/05/07 2015/05/07 30.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30 许进 2015/05/21 2015/05/21 22.23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31 么石磊 2015/05/21 2015/08/31 22.23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015/08/03 2015/08/03 22.22 无
32 李辉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2015/08/03 2015/08/03 22.22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33 乔楠 2015/09/09 2015/09/09 30.00 每年解禁25%,离职时未转让部
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
(2)股权代持的清理
2015 年 10 月 27 日,并行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持有激励股权的员工
与陈健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持有激励股权的员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分别持有鼎健投资、弘健投资的合伙企业份额;其在鼎健投资、弘健投资中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应其应当持有的公司激励股权;同意陈健将其持有的并行有限实缴500 万货币出资及实缴 150 万货币出资零对价分别转让给鼎健投资及弘健投资。
陈健与所有被代持人分别签署《解除股权代持的确认函》,确认解除代持关系,并确认代持的解除履行了全部必要的程序,不存在针对代持解除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兴健投资代持情况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3 年 1 月,陈健以知识产权对有限公司出资 1,480 万元,后在挂牌前股份
改制时考虑到用于出资的两项非专利技术与发行人专利的部分技术点存在重合,出于审慎考虑避免争议,陈健于 2015 年 10 月将知识产权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
兴健投资主要系公司控股股东陈健于置换 1,480 万无形资产出资时资金紧张,故通过引入兴健投资这一持股平台,并主要以亲友向其提供长期无息借款为条件,向亲友提供投资并行科技的机会,即亲友借款给陈健的同时,可向兴健投资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进而间接持有并行科技股份(其中亦存在少量未借款即入伙兴健投资的合伙人)。因股改前时间较为紧张,收集大量合伙人工商登记签
署资料时间成本较高,加之向兴健投资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较多,考虑到合伙企业人数限制,选择以部分出资额较小的合伙人由兴健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邰志强及有限合伙人贺曙峰代为持有其份额。
此外,兴健投资存在大部分入资款项由各合伙人转至陈健的个人账户,再由陈健转至兴健投资账户,或由陈健转至邰志强、贺曙峰两人再由其转入兴健投资账户的情形。合伙人后续的转让、受让款项也全部经由陈健中转。
2016 年 1 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1,994,450.00
元,新增 2,908,586 股中由兴健投资认购 1,745,152 股,以货币方式增资 1,500.00
万元占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5.45%,价格为 8.60 元/股。邰志强、贺曙峰与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合伙人约定二人分别代持共 158.50 万元及 535.00 万元兴健投资的出资额,具体情况如下:
代持人姓名 被代持人姓名 代持份额(万元)
傅铁彦 12.50
李媛 7.50
金林辉 5.00
江明华 2.50
康德忠 26.00
郭旭阳 10.00
董艳辉 10.00
王俊华 10.00
邰志强 梁贤 10.00
徐元生 10.00
傅龙海 10.00
于泳 10.00
陈维 10.00
赵金莎 10.00
麻蓉 5.00
赵宇 5.00
李萌 5.00
王冬 10.00
贺曙峰
吕忠 60.00
吕超 100.00
陆洁 20.00
谈弢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