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782 证券简称:依科曼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20 第二节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七章 监事会......28 第一节 监事......28 第二节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30 第二节内部审计......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1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31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2 第一节 通知......32 第二节 公告......33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6 第十三章 附则......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26 号 5 层 518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24.972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亦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公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 的权益 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中国技术最先进、产品最丰富、服务最贴 心的绿色植保技术提供商。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化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农药、口罩(非医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医疗器械Ⅱ类、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农林草有害生物智能监测系统软硬件产品样机制造(含中试、研发、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生产农林草有害生物智能监测系统软硬件(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测绘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测绘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数额 4324.9722 万 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股份数量(万 股权比例 出资方 发起人姓名 出资时间 股) (%) 式 杜进平(DU JINPING) 2005.6822 53.9746% 净资产 2015.02.03 杜平 170.9863 4.6014% 净资产 2015.02.03 罗海章 180.0000 4.8440% 净资产 2015.02.03 周震 65.6074 1.7656% 净资产 2015.02.03 王喜洋 109.8403 2.9559% 净资产 2015.02.03 陈四海 177.8506 4.7861% 净资产 2015.02.03 陈念忠 37.1597 1.0000% 净资产 2015.02.03 李琳 35.0000 0.9419% 净资产 2015.02.03 李薇薇 28.0000 0.7535% 净资产 2015.02.03 钟汇才 108.8000 2.9279% 净资产 2015.02.03 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 265.4000 7.1421% 净资产 2015.02.03 限公司 北京启迪汇德创业投 330.3798 8.8908% 净资产 2015.02.03 资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策联创业投 11.3924 0.3066% 净资产 2015.02.03 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银杏天使投资中 189.8735 5.1097% 净资产 2015.02.03 心(有限合伙) 总计 3715.9722 100% 净资产 2015.02.03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