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灵鸽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10月30日查看PDF原文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涂装设备制造;涂装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
                    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土石方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建筑工
                    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规划设计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体育场地设
                    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
 武进高新区辰汇设备安 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装服务部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保科技的研发;环保设备、除湿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制冷设
                    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气机械
 无锡煜翔环境科技工程 及器材、专用设备、通用机械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
      有限公司      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
                    构工程(不含油气输送管道)的设计、施工;水电安装;金属制
                    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
 无锡荣祥凯盛设备有限 备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
        公司        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人防工程设计;建筑材料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供应商中,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雷旺农机经营部于 2021 年向发行人提供了仓料盖整改服务,金额为 20,500 元,而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该等设备的制造、加工、安装或维修等,存在超越其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该次业务系项目安装中临时的整改维修,因此在项目现场就近寻找的该服务供应商,系偶发事件,服务金额较小,服务内容不存在需要取得资质的情形,客户对此亦无相关要求,不构成违约。该次业务的服务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获得客户验收确认。此外,发行人订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五百零五条的规定,该合同不会因此无效。因此,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雷旺农机经营部本次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不会给发行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及法律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安装服务供应商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影响及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结合实际安装工作内容和前五大供应商对应的终端客户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安装服务供应商不存在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提供服务的情况。除与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雷旺农机经营部的一份小额维修服务外,报告期内前五大安装服务供应商提供安装服务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前述超范围经营事项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除上述问题外,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徐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裴振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吕希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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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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