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管理层访谈,获取主要股东出具声明与承诺,取得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查询公开信息,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管理层访谈,获取主要股东出具声明与承诺,取得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查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基本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并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调整进入创新层,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核查过程及结论,详见本节“二、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及“三、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鉴证报告》,2022 年末发行人净资产为 51,391.87 万元,即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1,356,79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或不超过 24,556,790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 1,000,000 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6,407.0369 万元,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情况、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以及最近一次融资的估值等因素,预计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
市值将不低于 2 亿元。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4,317.13 万元、4,741.88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1.47%、9.73%。符合《上市规则》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和第 2.1.2 条第(七)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禁止情形
(1)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管理层访谈,获取主要股东出具声明与承诺,取得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查询公开信息;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营纪录,查询外部公开信息;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信息,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五)项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生产资料、工艺技术、业务资质、在手订单等情况,走访发行人生产场地、客户、供应商,查阅行业法规及国家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组织结构、人员任免、诉讼纠纷等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六)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2.1.5 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运作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项条件。
四、对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核查过程及依据如下:
1、访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产品用途、经营模式、核心技术、服务领域和发展规划、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力,了解发行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和方向;
2、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和长期合作意向、上下游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与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的评价,了解行业上下游基本情况,评判发行人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3、查看发行人采购、销售、技术服务合同,取得主要客户、供应商明细表,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和原材料,分析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和下游覆盖情况,判断发行人业务结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4、查看发行人首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和财政部第三批重点支持的“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创新能力隐形冠军”等资质证书及审批资料,核查其荣誉称号的真实性;
5、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技术、研发项目进度及成果等情况,判断发行人研发能力、研发方向和研发资源投入水平,判断其对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及核心技术转化成果;
6、查看行业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及上下游公司公开资料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历史、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与行业风险、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劣势以及主要竞争对手经营情况,判断发行人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7、查看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营业收入与成本的构成及主要财务指标及变动趋势,分析发行人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创新特征主要体现在核心技术创新和不同行业间技术成果的创新转化。
一方面,发行人作为技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始终专注于橡塑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满足下游客户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需求,参与推动国产关键零部件进口替代和自主可控水平的提升,核心技术创新特征明显。
另一方面,发行人依托橡塑新材料研发的技术积累,推动煤炭行业机械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同时积极将核心技术成果由传统周期性行业向国防、新能源等行业进行创新转化,部分产品已在军工和高铁行业实现进口替代或填补行业空白,有助于该行业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创新转化特征明显。
五、对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
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所处行业未出现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以及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服务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出现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审计截止日后的生产经营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切实做好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
六、对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承诺、相关约束措施以及发行人出具承诺履行相关程序时的决策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七、对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核对机构股东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确认核查对象的性质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