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关于董事辞职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履行 各自具体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 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按照出资比例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但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管理规范向监管部门、有关机构以及 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