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信传媒:公司章程

2023年1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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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睿信智达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信息披露制度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三章  附  则 ...... 39

证券代码:837837        证券简称:睿信传媒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睿信智达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西睿信智达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西睿信智达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山西睿信智达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Ruixin Zhida Media Technology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太原市晋安东街 7 号 94 幢 A 座 3 层 0307-0312 室

  邮政编码:030002

    第六条  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期不应少于 30 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以独立、科学、
客观、公正为原则,应用最新安全技术,为用户提供科学、权威、规范和优质的技术服务,保障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打造中国最具价值,最值得信赖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为准):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电视、广播、互联网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演艺活动策划;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演出经纪业务;影视策划;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采用
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认股时间及出资方式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1          段晋伟              376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2            高琳                100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3            高艳                100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4            于忠                100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5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          100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6    深圳前海中百通投资管        24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理有限公司

 7    新余明其德投资管理合        200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  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股权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建
立的股东名册应当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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