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信传媒:公司章程

2023年1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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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
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经理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五)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另行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股份数的同意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七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应对其他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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