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期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继续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每年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董事会提出包含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八)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 日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送出; (三) 以电话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 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 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 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法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 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