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新证券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是 行政监管措施 (二) 风险事项情况 近日,保千里告知主办券商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 经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且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丁立红作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对发行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保千里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事项,详情请见保千里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年报无法安排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及主 办券商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国新证券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关于保千里未披露 2023 年中期报告事项,详情请见保千里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无法安排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及主办券商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国新证券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多次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监管处罚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多次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上述事项,主办券商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