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以保证被代持人回收代持人代其持有的金额。
(2)授权书主要内容
42名被代持人与丁仁杰于 2022年 1月签署《授权书》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律典通科技以约定价格回购本人实际持有的律典通科技全部股权,并就下述事项授权丁仁杰:
①签署《股权回购协议》
②签署与本次回购事宜相关的其他变更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典通科技股东会决议等。
2)代为收取股权回购款项。
授权期限:自授权书出具之日至本次回购价款全部收取完毕之日。
(3)股权回购协议主要内容
授权书涉及到《股权回购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丁仁杰与律典通科技、麦天骥于 2022 年 1 月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主要
内容包括:
1)律典通科技同意以 1,250 万元回购丁仁杰所持股权,麦天骥同意就上述股权回购款支付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2)律典通同意按以下时间支付股权回购款:
①签署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 5%的股权回购款;
②2022年 12月 31日前,支付 35%的股权回购款即 4,375,000元;
③2023年 6月 30日前,支付 35%的股权回购款即 4,375,000元;
④2023年 12月 31日前,支付 25%的股权回购款即 3,125,000元。
如在上述付款期间内,如律典通科技通过增资、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引入投资方的,应于前述投资款到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丁仁杰支付剩余全部股权回购款。
除上述委托代持协议及授权书外,被代持人与其他方不涉及签署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的情况。
2、以“被代持人为发行人服务三年”作为股权代持条件的原因、合理性、必要性
2017 年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投资律典通科技的背景为律典通科技经营资金不足,看好律典通科技产品能力及与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发展,通过资金投入稳定其经营并开发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产品,并期望未来获取可能的股权升值回报。
投资价值的实现受发行人与律典通科技之间的业务合作发展结果影响,新业务拓展需要员工付出更大的努力,因此在投资中设置服务期限条款能够调动这部分参与投资的员工在业务开拓方面有更积极的能动性,且避免人才流失,达到发行人业务发展与员工投资获益的双赢局面,具备合理性。
3、律典通注册地址变更情况及股权代持形成后即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发行人
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因、合理性、合规性
2017 年 8 月至 2023 年 2 月律典通科技注册地址为发行人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 A座 A303。
发行人提供以上地址供律典通科技注册,原因为双方于 2017 年 5 月首次建
立部分业务的独家合作关系,在律典通科技原租赁的注册地址到期后,发行人管理层出于巩固合作基础等考虑,将未有其他公司注册的上地房产地址 A303 室提供给律典通科技用于登记注册地址。
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投资性房地产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多次实地确
认、对律典通科技的实地访谈,律典通科技实际未在上述办公场所办公。
根据发行人以上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银行回单,经核查,实际
发行人对应房产使用中除 2018 年 1-2 月短期闲置及 2020 年 4-11 月因疫情原因闲
置外,发行人持续将以上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并获取租金,具体出租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产 面积(平 租赁期间
方米)
华夏电 北京麦田房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2016年 5月 5日-
1 通 产经纪有限 9号 A301、A302、 1,225.72 2017年 12月 14日
公司 A303、A304、A305
华夏电 和信信息服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2018年 3月 5日-
2 通 务有限公司 9号 A301、A302、 1,225.72 2020年 3月 19日
A303、A304、A305
华夏电 北京锐马视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2020年 12月 1日-
3 通 讯科技有限 9号 A301、A303、A305 813.86 2023年 12月 31日
公司
华夏电 北京芒果视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2020年 12月 1日-
4 通 线科技有限 9号 A302、A304 411.86 2023年 12月 31日
公司
双方战略合作关系结束后,自 2022 年 2 月起,公司多次沟通督促律典通科
技尽快变更注册地址,直至 2023年 2月律典通科技完成注册地址变更。
名义注册地址租赁费用较低,发行人未向律典通科技收取注册地址租赁费用的行为,未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提供注册地址处于合作初期巩固合作关
系考虑,具备一定合理性。律典通科技未使用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办公,发行人与律典通科技不涉及共用办公场所的情况,具备合规性。
(三)说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间接控股股东久其科技等均向律典通或其实际控制人麦天骥出借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资金未按期归还的原因、合理性;并结合律典通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律典通或其实际控制人麦天骥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支付上述借款及清理股权代持的股权回购款
1、说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间接控股股东久其科技等均向律典通或其实际控制人麦天骥出借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资金未按期归还的原因、合理性
(1)出借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 年 7 月,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通过丁仁杰向律典通科技投资 1,205 万元,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投资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使用及偿还借款。由于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发行人与律典通科技处于合作初期,双方都有较大的前期投入成本且相关合作产品的销售规模较小,故前述投资金额不足以支撑律典通科技正常运营,为维护双方正常合作,发行人关联方同意向律典通科技提供经营资金支持,此外律典通科技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关联方还存在个人借款,具体如下:
1)栗军相关借款情况
2018年 4月 10日,栗军与律典通科技及其全部股东签署《借款合同》,律典通科技因公司资金情况及经营需要向栗军借款 1,000 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律典通科技仍欠栗军 4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2)李俊峰相关借款情况
2018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总经理李俊峰向律典通科技实际控制人麦天骥借
出 200 万元,用于个人房产购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麦天骥尚未清偿以上债务。
3)久其科技相关借款情况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久其科技向律典通科技借出 180 万
元用于其业务资金临时周转。2020年 7月 9日,律典通科技向久其科技归还本息合计 193.35万元,相关借款已全部清偿。
综上,以上借款均形成于 2018 年至 2019 年,即发行人与律典通科技建立
“独家合作关系”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出于稳定发行人与律典通科技合作关系之目的,故根据个人意愿及能力向律典通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支持,具备合理性。
(2)上述资金未按期归还的原因、合理性
经访谈律典通科技实际控制人麦天骥,其表示关于借款还款事宜各方均在积极沟通,寻找可行的还款方案,但以律典通科技目前的经营状况,暂无法全额还款。
2、结合律典通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律典通或其实际控制人麦天骥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支付上述借款及清理股权代持的股权回购款
律典通科技 2020 年、2021 年均为盈利状态,2022 年为亏损状态,目前为持
续经营企业。经访谈律典通科技实际控制人麦天骥,其表示关于股权回购款、借款支付事宜各方均在积极沟通,寻找可行的付款方案,但以律典通科技目前的经营状况,暂无法全额付款。
综上,律典通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麦天骥暂无能力全额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借款,但拟通过公司经营、展期分期支付、寻求投资等方式积极寻找付款解决措施,具备支付股权回购款、相关借款的意愿。
(四)列表说明投资人的前期股权投资款与本次股权回购款的具体金额、对应关系及差异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权回购款支付进度安排及实际到账情况,股权代持还原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股权投资款尚未全部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违反股权代持还原约定或安排的情形,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列表说明投资人的前期股权投资款与本次股权回购款的具体金额、对应关系及差异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权回购款支付进度安排及实际到账情况
(1)投资人的前期股权投资款与本次股权回购款的具体金额
序号 被代持人姓名 最终投资金额 股权回购金额 已支付股权回购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1 李俊峰 365.00 375.51 18.78
2 刘枫 90.00 92.59 4.63
3 贾高勇 70.00 72.02 3.60
4 郭晓明 60.00 61.73 3.09
5 谢泳江 50.00 51.44 2.57
6 单衍景 42.00 43.21 2.16
7 胡雷 40.00 41.15 2.06
8 李建 35.00 36.01 1.80
9 邹康 30.00 30.86 1.54
10 李行 23.00 23.66 1.18
11 王长威 20.00 20.58 1.03
12 赵月飞 20.00 20.58 1.03
13 陈佳檩 20.00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