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68 证券代码:833408 证券简称:伊森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昌东、姜艳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1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青岛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限公司 孙昌东 董监高 董事长、总经理 姜艳玉 董监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关联方 2022 至 2023 年 9 月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3-068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在 2022 至 2023 年 9 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共计 274.48 万元,目前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在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孙昌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艳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八、四十五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孙昌东、财务总监、董秘姜艳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3-068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对青岛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已向相关主体告知行政监管措施事项,并将组织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 号:关于对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昌东、姜艳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