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生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3年1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622 号
致: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4日10点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2层03-04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4日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2层03-04室召开,由董事长毕少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股东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15:00—2023年12月4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14.7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14.7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29.7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反对票8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