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3 将代持股份出 是,已转至
12 周业芹 孙士洲 东 月 降低交易税负成 0.75 月 19 日 售予第三方 陈小弟 否 孙士洲账户
本,其先将股份低 后,将对应款
价转让给周业芹, 项通过银行转
被代持 被代持人 发生代持 代持形成原因及过 代持数量 解除代持 二级市场 是否存 转让价款是
序号 代持人 人 身份 时点 程 (万股) 时点 代持解除过程 受让方 在关联 否已给付
关系
其后由周业芹按市 账方式支付给
价卖出后变现,从 被代持方
而导致周业芹持股
期间实质为代持
陈足群所持股份为
挂牌前原始股,为 通过二级市场
降低交易税负成 将代持股份出
发起人股 2020 年 1 本,其先将股份低 2020 年 3 售予第三方 是,已转至
13 周业芹 陈足群 东 月 价转让给周业芹, 0.50 月 19 日 后,将对应款 陈小弟 否 陈足群账户
其后由周业芹按市 项通过银行转
价卖出后变现,从 账方式支付给
而导致周业芹持股 被代持方
期间实质为代持
孙明所持股份为挂
牌前原始股,为降 通过二级市场
低交易税负成本, 将代持股份出 是,已转至
发起人股 2020 年 1 其先将股份低价转 2020 年 3 售予第三方 洪寿干账
14 周业芹 孙明 东 月 让给周业芹,其后 5.00 月 19 日 后,将对应款 陈小弟 否 户,孙明系
由周业芹按市价卖 项通过银行转 洪寿干配偶
出后变现,从而导 账方式支付给
致周业芹持股期间 被代持方
实质为代持
被代持 被代持人 发生代持 代持形成原因及过 代持数量 解除代持 二级市场 是否存 转让价款是
序号 代持人 人 身份 时点 程 (万股) 时点 代持解除过程 受让方 在关联 否已给付
关系
何新帮所持股份为
挂牌前原始股,为 通过二级市场
降低交易税负成 将代持股份出
发起人股 2020 年 1 本,其先将股份低 2020 年 3 售予第三方 是,已转至
15 周业芹 何新帮 东 月 价转让给周业芹, 1.25 月 19 日 后,将对应款 陈小弟 否 何新帮账户
其后由周业芹按市 项通过银行转
价卖出后变现,从 账方式支付给
而导致周业芹持股 被代持方
期间实质为代持
注:上述发生代持时点指首次发生代持的时点。
经核查,上述代持解除的处理方式系周业芹与被代持方协商后确定,已取得被代持方同意,代持相关方无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代持情形系真实解除。
(三)说明余海龙、储德喜、周业芹等相关主体目前所持股份情况,是否仍存在为他人代持情形。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余海龙、储德喜、周业芹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 股份来源 是否仍存在为他
数量(股) 比例 人代持情形
余海龙 0 - - 否
储德喜 300,000 0.2747% 增资、未分配利 否
润转增股本
代持还原、定向
周业芹 668,124 0.6118% 发行买入、二级 否
市场买入
经核查储德喜、周业芹报告期内个人卡银行流水,除前述代持情形外,不存在其他的股份代持情况。储德喜、周业芹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为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持或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四)结合王俊红、还乔生等被代持人的职位及身份,详细说明前述代持解除及还原过程中,是否触发权益变动等相关披露事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结合前述股权代持发生情形,说明发行人在申请挂牌、定向发行融资等事项中,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性,是否涉及违规处理。
1、结合王俊红、还乔生等被代持人的职位及身份,详细说明前述代持解除及还原过程中,是否触发权益变动等相关披露事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权益变动与收购》1.2 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是指,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 10%,或者达到 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比每达到 5%的整数倍。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
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经核查,除张利军外,余海龙、储德喜与其他被代持方的代持关系均在发行人挂牌前发生并解除/还原,不涉及权益变动等相关披露事项,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周业芹代持股份解除发生于发行人挂牌后,所涉及的被代持人职位及身份、是否触发权益变动等相关披露情况具体如下:
被代持 代持解除时 解除代持 是否触发权益变
序号 代持人 人 被代持人职 股数(万 代持解除方式 动等相关披露情
位及身份 股) 况
王桂存委托周业
通过二级市场 芹代持的股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