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持方 的 10%,故不涉
及权益变动等相
关披露事项。
王敏委托周业芹
通过二级市场 代持的股份比例
将代持股份出 较低,未导致其
售予第三方 拥有权益的股份
10 周业芹 王敏 发起人股东 15.00 后,将对应款 占比达到或超过
项通过银行转 发行人总股本的
账方式支付给 10%,故不涉及
被代持方 权益变动等相关
披露事项。
周传华委托周业
通过二级市场 芹代持的股份比
将代持股份出 例较低,未导致
公司员工、 售予第三方 其拥有权益的股
11 周业芹 周传华 发起人股东 1.10 后,将对应款 份占比达到或超
项通过银行转 过发行人总股本
账方式支付给 的 10%,故不涉
被代持方 及权益变动等相
关披露事项。
孙士洲委托周业
通过二级市场 芹代持的股份比
将代持股份出 例较低,未导致
售予第三方 其拥有权益的股
12 周业芹 孙士洲 发起人股东 0.75 后,将对应款 份占比达到或超
项通过银行转 过发行人总股本
账方式支付给 的 10%,故不涉
被代持方 及权益变动等相
关披露事项。
陈足群委托周业
通过二级市场 芹代持的股份比
将代持股份出 例较低,未导致
售予第三方 其拥有权益的股
13 周业芹 陈足群 发起人股东 0.50 后,将对应款 份占比达到或超
项通过银行转 过发行人总股本
账方式支付给 的 10%,故不涉
被代持方 及权益变动等相
关披露事项。
被代持 代持解除时 解除代持 是否触发权益变
序号 代持人 人 被代持人职 股数(万 代持解除方式 动等相关披露情
位及身份 股) 况
孙明委托周业芹
通过二级市场 代持的股份比例
将代持股份出 较低,未导致其
售予第三方 拥有权益的股份
14 周业芹 孙明 发起人股东 5.00 后,将对应款 占比达到或超过
项通过银行转 发行人总股本的
账方式支付给 10%,故不涉及
被代持方 权益变动等相关
披露事项。
何新帮委托周业
通过二级市场 芹代持的股份比
将代持股份出 例较低,未导致
售予第三方 其拥有权益的股
15 周业芹 何新帮 发起人股东 1.25 后,将对应款 份占比达到或超
项通过银行转 过发行人总股本
账方式支付给 的 10%,故不涉
被代持方 及权益变动等相
关披露事项。
前述代持情形中,代持人周业芹未曾担任过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普通员工,其在股份代持解除前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均未超过 10%,未触发权益变动等相关披露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份代持事项的解除/还原均未触发权益变动等披露事项,相关人员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
2、结合前述股权代持发生情形,说明发行人在申请挂牌、定向发行融资等事项中,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性,是否涉及违规处理。
发行人在申请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文件中对除张利军外的余海龙、储德喜股份代持事项予以披露。
2013 年 1 月,周业芹在公司挂牌前代张利军持有公司 2.5 万股股份,股份
代持于 2020 年 3 月被解除,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文件中披露。
2015 年 7 月,周业芹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共代卢霞、潘翠兰和马跃合计持有
公司 50.5 万股股份,股份代持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被陆续解除,
公司未在定向发行等相关文件中披露。
2015 年 10 月,周业芹代公司时任监事王桂存持有公司 6.1 万股股份,股份
代持于 2020 年 3 月被解除,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进行披露。
2017 年 12 月和 2019 年 7 月,周业芹先后代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俊红持
有公司 26.5 万股和 2.1 万股股份,股份代持于 2020 年 3 月被解除,公司未对上
述事项及时进行披露。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周业芹代王军、程贵珍、王敏、周传华、
孙士洲、孙明、陈足群、何新帮等 8 人合计持有公司 33.6 万股股份,股份代持于 2020 年 3 月被解除,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进行披露。
针对上述行为,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7 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关于股东股
权代持及整改完毕的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股份代持事项的情况说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分别出具《关于给予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和《对王桂存、还乔生、周业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给予发行人、王俊红、周业刚、黄哲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王桂存、还乔生、周业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申请挂牌、定向发行融资等事项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性,全国股转公司已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进行了处理。
(五)说明除前述股权代持情形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主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如存在,披露股权代持及其解决情况。
经核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