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具体条款,由教育事业部下属各地区业务部、产品与解决方案中心、采购
中心、综合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和财务中心进行联合评审或审批,通过后
与客户签署正式合同。在上述订购单获取过程中,华为未参与任一环节,且未
与公司高校客户签署任何协议。因此,公司高校客户订单的获取由公司独立进
行,对华为不存在依赖。
(2)公司根据与高校签署的合同的约定独立执行订单,虽在实训室建设时
向华为代理商采购了部分华为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但不构成对华为的业务依
赖
鉴于华为公司的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通信设备在业界口碑较好、市
场占有率较高等优势,大部分高校客户对华为通信设备的认可度较高,因此,
公司与高校在合同签署时一般会提前约定相关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华为核心硬
件设备。报告期内,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因具体项目不同,华为硬件设备
及其配套软件采购占单个项目总成本的比例波动较大,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项
目为例,华为硬件采购占单个项目总成本的比例在 24.73%至 96.67%之间,平均
数为 57.48%、中位数为 48.15%。
公司采购华为通信设备的渠道主要系通过华为区域代理商,公司对于选择华为区域代理商、通信设备品类和数量有自主选择权。除通过代理商采购华为通信设备外,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亦存在采购其他品牌通信设备的情况,主要包括联想、新华三、黄河科技等品牌。因此,向华为代理商的采购比例较高主要系高校客户的自主选择,属于合理商业行为,并非华为或代理商指定采购,且高校客户未与华为及其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不构成对华为的业务依赖。
综上,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从前期的订单获取到后期的项目实施均由公司独立开展及实施,华为未参与业务环节且未与公司高校签署相关协议,公司具备独立开展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的能力,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对华为不存在依赖。
3、公司具备独立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的能力,对华为不存在依赖;职业认证培训业务虽由公司独立拓展,但大部分收入与华为授权相关,对华为存在依赖
(1)公司具备独立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的能力,对华为不存在依赖
公司人才培养业务中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主要通过商务谈判和公司业务人员在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积累的客户资源中自主开拓,少部分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最终在公司与高校之间进行双向实地考察、交流、论证的基础上,签署具体业务合同。经学校履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公司开始投入实训设备(视项目情况而定)、派驻专业运营团队和授课讲师,协同学校共同培养 ICT 领域应用型人才。
在上述业务开展中,公司独立为高校客户配备实训设备(视项目情况而定)及相关人员或课程资源等,华为未参与任一环节。公司作为华为的人才联盟伙伴,华为鼓励公司通过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业务推广华为设备的应用、技术标准并培养产业人才。高校客户学院建设采用华为 ICT 产业学院名称由公司指导并协助其完成向华为公司的申请,公司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的开展不涉及向华为公司事前提请审批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独立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的能力,不存在对华为构
成依赖的情形。
(2)职业认证培训业务虽由公司独立拓展,但大部分收入与华为授权培训相关,对华为存在依赖
公司职业认证培训业务由公司独立拓展,主要通过参与华为授权培训合作、承办 ICT 技能大赛、承办 ICT 人才双选会、组织策划市场营销活动、微信公众号宣传等形式进行市场推广,获取培训生源及客户。公司专业讲师主要为学员提供华为认证培训、红帽认证培训等 ICT 授权培训以及相关培训或认证对应的专业测评、认证考试、在线课程、就业咨询等服务,其中,涉及华为的部分主要包括华为认证培训、华为 ICT 授权课程、TF 考试券以及对应的考试服务等。
报告期各期,公司职业认证培训业务中涉及华为相关的收入分别为2,896.88万元、3,235.83 万元、3,146.04 万元和 1,421.83 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3%、5.36%、3.56%和 3.14%,占比较低。华为作为国内 ICT 领域的龙头企业,其 ICT 职业认证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并且发行人作为华为公司授权培训的“领先级授权培训伙伴”的获得者,职业认证培训业务依赖华为具有合理性。基于华为推广其技术标准和培养产业人才的目标,亦需要公司为其推广培训认证业务,故该业务对华为存在依赖不影响相应业务开展。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华为需要公司协助其推广技术标准和培养产业人才以及职业认证培训业务营收占比较小,该业务对华为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从前期的订单获取到后期的项目实施均由公司独立开展,公司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对华为不存在依赖;公司具有独立开展人才培养业务中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的能力,对华为不存在依赖;职业认证培训业务的大部分收入与华为授权相关,对华为存在依赖,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和人才培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
明细表,访谈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和人才培养业务的业务负责人,了解相关业务开展模式及流程、订单获取或业务开展实质等情况;
2、对报告期各期主要的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项目,获取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记录等,并了解直接客户和终端客户情况,分析项目成本构成情况、毛利率情况、公司是否仅是为华为商用通信设备提供安装服务的系统集成服务;
3、查询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 修订)》《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 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核查公司相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4、检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并查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获取并核查公司子公司所获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许可;
6、获取并核查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奖惩制度》《隐私保护管理奖惩制度》《高风险事件管理处罚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7、核查公司信息系统运用情况,了解公司提供网站运营服务能够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环节、内容、使用权限、用途以及相应存储、管理、处置的流程等;
8、查阅职前通平台相关的用户隐私政策协议、账户注销协议、第三方数据合作协议等,以及公司使用的华为云服务器的相关采购协议、隐私政策保护协
议;
9、核查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定期培训内容、员工保密措施等;
10、获取实际控制人戴毅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开展民办教育相关业务的兜底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业务开展模式;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为公司独立开展的业务,其业务实质为将新的信息技术、商用设备转化为教学内容和教学工具,将信息化建设项目服务的实例场景虚拟为教学场景,为高校客户提供实训教学解决方案,而并非为华为商用通信设备提供安装服务的系统集成方案业务;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人才培养业务的收入构成情况;
(1)公司通过直播的形式开展培训业务,该种直播形式不属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 修订)》规定的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形,无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智汇云校、职前通等以在线课程作为教育形式的业务仅涉及向购买课程的学员提供课程播放服务,对象非普通公众,也不为公众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因此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即开展民办教育的情形,存在地方办理细则未健全无法及时完成办理的客观因素,该等情形
存在法律瑕疵;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孙公司武汉智汇融云培训、
深圳智汇融云培训、四川讯方培训先后取得《许可证》等业务资质,且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公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单位不存在因开展民办教育相关业务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公司报告期内开展民办教育相关业务出具兜底承诺,公司不会因相关事项遭受经济损失;
3、公司子公司线上教育平台基于业务开展需要,存在获取用户的手机号码、邮箱、简历、照片、网络日志等个人信息的情况,其数据的获取、使用、存管、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良好,未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公司已建立了有效可执行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措施,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获取个人信息产生的诉讼或纠纷的情形;
4、公司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业务从前期的订单获取到后期的项目实施均由公司独立开展,公司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对华为不存在依赖;公司具有独立开展人才培养业务中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的能力,对华为不存在依赖,职业认证培训业务的大部分收入与华为授权相关,对华为存在依赖,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3.向厦门方胜采购劳务服务真实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企业信息技术服务的部分业务需求具有地域性、阶段性或偶发性特征,为提高服务效率并确保客户要求的工作成果交付,将部分阶段性开展的非核心工序外包至劳务供应商,主要包括系统开发服务、维护服务、测试服务、设备的巡检及维护工作、5G 基站设备安装、设备拆除等,外包类型分为人员租赁类和工程外包类两种。(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劳务外包
费分别为 1,693.92 万元、3,462.64 万元、5,290.72 万元和 3,575.27 万元,占主营
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5.09%、6.98%、7.32%和 9.47%,逐年提高。(3)厦门方胜 2020 年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主要为北京地区的岗位外包业务,报告期各期向其劳务采购金额为 415.38 万元、1,990.38 万元、3,736.68 万元、2,781.74万元。(4)江苏恒知2020年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发行人采购该公司的服务主要是参与执行山东网优项目,该项目在 2020 年 10 月之前是由嘉环科技具体承接,江苏恒知系嘉环科技的外包单位。报告期各期向其劳务
采购金额为 100.04 万元、376.27 万元、343.24 万元、169.67 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典型项目案例,说明外包项目核心工序与非核心工序的划分标准,发行人项目人员参与的工序与外包人员参与的工序的差异,以及在项目成本、交付成果的占比情况。(2)说明人员租赁类和工程外包类两种外包类型在业务开展模式、采购具体内容、定价机制、人员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差
异,分类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