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科技: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2023年12月22日查看PDF原文
押股权,并从转让价款中提前清偿债务。

    7.5 出质人如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或资产出现重大变动或因不可抗力
而出现其他类似情形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

    7.6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质权同时转让。

    7.7 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约定的债权人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担保人和选
择任何担保方式以实现债权(即债权人不必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实现顺序。

    7.8 如债权人放弃、变更或解除任何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
保)或变更、解除任何保证人保证责任,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和担保物依然按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内容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7.9 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质权人在【10】日内配合出质人出
具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8、陈述、保证和承诺

    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8.1 出质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合同的能力与资格。

    8.2 出质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3 出质人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权利,未对质押股权设定其他任何形式
的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未对任何第三人转让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权利、权益或利益。

    8.4 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财产关系人的许可。出质人及其财产关系
人同意不以未充分知晓为由反对本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出质人承担。

    8.5 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和信息
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8.6 出质人已全额缴付质押股权的出资额或认缴的资本。

    8.7 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8.8 出质人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出质人
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8.9 出质人同意,主债权消灭前,为了解出质人的信用情况,质权人可通
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信用信息,并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提供出质人的各类信用信息。出质人应当配合质权人办理各项手续确保质权人行使本条约定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
承担。

    9、质押股权的限制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及其有关的权利、权益或利益。

    10、质权的实现

    10.1 如发生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而危及、损
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或者发生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股权的情况时,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股权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2)依法将质押股权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变卖,并以变卖价款清偿债权;
    (3)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0.2 质押股权处分后所得的收入在支付完毕质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支付债务人、出质人在主合同和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剩余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10.3 质权实现或者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质权消灭。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骚乱、封锁、禁运、政府或监管部门法令等,直接影响本次质押的;

    (2)直接影响本次质押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3)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质押的不可抗力事件。

    11.2 出质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质权人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
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1.3 出质人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应向质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11.4 出质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本合同
恢复履行。

    12、保密

    任何一方均应对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与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有关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及其雇员提供或披露,但中国现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应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或经相关方书面同意的、或因业务需要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披露的、或在信托(计划)相关资料中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1 除主合同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期间,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3.2 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变化等原
因造成本合同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的,质押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14、违约责任

    14.1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
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解决争议产生的人工交通通讯住宿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的,应当等额赔偿给质权人。出质人迟延履行赔偿责任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14.2 出质人隐瞒有关质押股权的重大事实或存在任何虚假陈述的,应按主
合同项下主债权总金额的 10%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如致使质权人遭受损失、无法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应负赔偿责任,且需按质权人要求重新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14.3 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或出质人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或其有关的权利、权益或利益,或采取任何方式致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致使质权人遭受损失的,出质人应就债务人的债务向质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争议的解决

    1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违约责任等争议事
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其他事宜

    16.1 如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应向
债权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包括债务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其他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如本合同或本合同某条款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16.2 因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而需签署质押登记部门提供的制式质押合同的,
制式质押合同仅为股权质押登记所需,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改。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7、通知与送达

    17.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视为送达。
    (2)由快递发送,寄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3)由专人递送,在送至相关地址时视为送达。

    (4)由邮箱传送,以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但如通过上述方式送达,收件人签收时间早于上述约定的视为送达时间的,则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17.2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信息为准。

    17.3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本合同、
解决本合同争议时向对方送交商业文件函信、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
构)向其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该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依下款告知变更。

    17.4 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其他
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双方均承诺:本协议载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商业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导致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9、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柒份,出质人执叁份,质权人执叁份,其余用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收购人与闫小波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之二

    为保障《股份转让协议》及《投资保障协议》履行,收购人与闫小波就本次转让完成后剩余股权提供质押事项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之二,协议内容与前述《股份质押合同》之一基本一致,仅质押股权及主合同基本要素存在差别,具体内容为:

    1、签订主体

    出质人(债务人):闫小波。

    质权人(债权人):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科研路西安交大济源科技园 7 号楼。

    2、质押股权

    出质人合法持有的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 5,500,000 股股份
(占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24.68%)。

    3、主合同基本要素


    3.1 主合同:闫小波签订的《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
议》和《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保障协议》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2 债务人:闫小波

    3.3 主债权本金数额:以主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一)被收购人履行的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的股份转让方闫小波等 10 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出让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履行决议程序或取得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二)收购人履行的法律程序

    2023 年 3 月 13 日,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收
购元丰科技股份达到实际控制权事项。

    2023 年 5 月 15 日,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济源创
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元丰科技现有股东股份方式,达到实际控制权(持股比例不低于 51%)事项。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根据收购人出具说明、查看收购人控股股东济源投资集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试行)》,年度投资计划经济源投资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 2月底前将投资项目计划表等文件报济源市国资局备案。本次收购事项,济源投资集团已于 2023 年 5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人已向济源投资集团提交
2023 年度投资计划信息,济源投资集团计划于 2024 年 2 月底前完成向济源市
国资局备案程序;

  2、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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