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与措施”部分内容。
(七)关于规范与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具体内容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之“(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与措施”部分内容。
(八)关于本次收购完成后不向公众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不向公众公司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不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类业务,不利用公众公司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上述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牌照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本公司承诺不将房地产开发相关资产注入公众公司,不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不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在今后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中,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监管规定。
(九)关于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股票的承诺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完成本次收购的股份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前述股份,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闫小波、张卫卫已出具《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相关内容。
(十一)关于过渡期安排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为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在过渡期间内,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收购人不得通过被收购公司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过渡期内,被收购方除继续从事现有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收购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电话:0371-65585636
财务顾问主办人:沈语衡、岳利玲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丹
住所: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 2 号楼 5 层 6 层
电话:0371-63715000
经办律师:牛范淇、张晓松
(三)被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敏杰
住所:郑州市民航路 15 号企业壹号 2301 室
电话:0371-65933918
经办律师:牛金海、张艳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四)任何与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五)财务顾问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川大道东段 1 号有色金属创新孵化
中心 301 室
电话:0391-2062003
联系人:郭瑶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九节 相关声明
一、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 俊
年月 日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河南济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崔云峰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