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科技: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2023年12月22日查看PDF原文
3                常利娟                          7,800                0.04

 24                彭钟                          3,125                0.01

 25                黄微微                          3,125                0.01

合计                    -                        22,282,650              100.00

  本次收购后,元丰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1,944,700              53.61

 2                闫小波                      5,500,000              24.68

 3    河南兴豫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基金          1,875,000                8.41
                (有限合伙)

 4                张国玲                      1,300,000                5.83

 5    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            650,000                2.92
                  有限公司

 6      河南济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650,000                2.92

 7                郭贝贝                        74,100                0.33

 8                张艳武                        42,900                0.19


  9                李晓冬                        42,900                0.19

  10                乔彬                          42,900                0.19

  11                张卫卫                        42,900                0.19

  12                周向阳                        42,900                0.19

  13                郭瑶                          16,900                0.08

  14                李娟娟                        10,000                0.04

  15                肖琳                          10,000                0.04

  16                王冲                          7,800                0.04

  17                李全杰                          7,800                0.04

  18                崔克克                          7,800                0.04

  19                常利娟                          7,800                0.04

  20                黄微微                          3,125                0.01

  21                彭钟                          3,125                0.01

 合计                -                        22,282,650              100.00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10 月 24 日,收购人与闫小波、关兵、张卫卫、田华、李娟娟、郭
贝贝、肖琳、邢韵姣、刘青山及陈宏霞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具体交易方案及交易价格。同日,收购人与闫小波、张卫卫就其无法即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质押合同》之一,收购人与闫小波签订了《投资保障协议》,协议约定了增信措施、业绩承诺等事项。为了保障闫小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投资保障协议》项下约定的业绩承诺事项,收购人与闫小波就本次转让完成后剩余股权提供质押事项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之二。

    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购人与关兵、李娟娟、郭贝贝、肖琳、邢韵姣、刘青山、陈宏霞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1、签订主体

    甲方(受让方):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注册地
址:河南省济源市科研路西安交大济源科技园 7 号楼。

    乙方(转让方):关兵;李娟娟;郭贝贝;肖琳;邢韵姣;刘青山;陈宏霞。

    2、转让份额及转让方式

    2.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元丰科技股份(关兵 1,343,065 股;李娟娟
1,098,518 股;郭贝贝 24,700 股;肖琳 75,800 股;邢韵姣 50,000 股;刘青山
42,900 股;陈宏霞 7,900 股)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2,642,883 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简称“标的股份”)。

    2.2 结合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1.5
元/股,甲方就其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含税)为3,964,324.50 元(合计)。

    2.3 本次股份转让所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 60 日内
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股份交割

    3.1 交割安排

    3.1.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积极配合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确保
在约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应的交割手续,配合将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由乙方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

    3.1.2 交割时间

    乙方收到股份转让价款后 4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至
甲方名下。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其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相应的授权或批准。

    (2)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章程、规章制度、协议、承诺、判决、裁决、裁定、命令。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乙方具有签订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其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其章程的约定,并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批准或备案手续(如需要);

    (2)乙方保证其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或抵触乙方其他组织性规定,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约定;

    (4)乙方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赠与、转让标的股份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权益,且未在其持有的元丰科技股权上设定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限制。

    6、税收与费用负担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应向
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
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解决争议产生的人工交通通讯住宿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等赔偿守约方。违约方迟延履行赔偿责任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7.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
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 7.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4 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每延迟一日,
按照应过户未过户股份价值(1.5 元/股)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年利率 10%的标准自甲方实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计算至乙方足额返还之日)。

    8、通知

    8.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视为送达。
    (2)由快递发送,寄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3)由专人递送,在送至相关地址时视为送达。

    (4)由邮箱传送,以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但如通过上述方式送达,收件人签收时间早于上述约定的视为送达时间的,则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8.2 本协议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8.3 双方一致确认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本协议、解决本协
议争议时向对方送交商业文件函信、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其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该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依下款告知变更。

    8.4 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协议
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协议双方均承诺: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商业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导致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保密

    9.1 本协议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方的有关本协议及
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
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9.2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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