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硕恒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23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 676 弄御河企业公馆 49 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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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召开。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 26 号浙江玮硕恒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周芝福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15:00 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111,8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84,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江苏华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陆勤先生、凌雪花女士与本议案涉及的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申请 2024 年度对外借款及综合授信额度并负责具体实
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15,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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