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来自于其作为发行人(包括岛田化工机)的经销商获取的收入,在设备业务方面仅为发行人提供经销服务;从岛田化成自身业务角度,岛田化成以清洗剂业务为主,发行人不是岛田化成的清洗剂产品客户,从该角度岛田化成不是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报告期内交易金额逐年下降主要是受日本汽车行业景气度较差及岛田化成获取订单资源有限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最近一期未再与岛田化成、岛田化工机合作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岛田化成获取的订单减少;二是发行人处置岛田化工机后,终止与岛田家族的股权合作;三是从公司治理角度,发行人尽量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因为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与终端客户不再合作的情形。发行人与岛田家族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对岛田化成不存在重大依赖,停止与岛田家族的合作后具备独立的境外业务开拓及获客能力;发行人截至目前未进入日本汽车厂商供应商目录。发行人已结合前述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境外业务开拓风险”。
2、发行人已对岛田化工机设立前后,通过岛田化成、岛田化工机进行境外销售的业务模式,包括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及参与各方职责、利益分成机制(提成比例等)充分披露,并列示各期穿透到终端客户的交易金额及毛利率情况。
前述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中间商、经销商进行商业贿赂、不当竞争情形。
3、岛田化工机设立前后,岛田家族的分成原则、获利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发行人销售定价、信用期政策未发生明显变化;回款进度存在变化,主要系岛田化工机成立后,为保证境外销售业务盈利水平和提升岛田化工机盈利能力等,同时由于岛田辽二郎持股岛田化工机,有利于及时对接岛田化成的回款事宜,因此发行人放弃与 ABC、玛路恩合作模式下的回款进度优势,选择通过岛田化工机与岛田化成进行经销业务合作,该等变化具有商业合理性。
结合董事会及关键岗位人员提名任命情况、公司章程具体约定、决策审批
流程等分析,在财务报表合并期间发行人对岛田化工机形成控制、具有控制权。
4、岛田化工机所欠发行人债务形成自岛田化工机被大鹏工业控股期间,所欠大鹏工业设备销售款,系由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具有真实商业背景。
岛田化工机所欠公司债务产生于经营性活动,故未计息;双方签订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及制定还款计划,旨在解决双方在历史业务产生的经营性债权债务,公司未对岛田化工机进行利益让渡,该项债权债务不构成变相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结合岛田化工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债务担保人岛田辽二郎的资信情况分析,岛田化工机所欠债务能够按期偿还,无需计提坏账。
5、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将专用智能装备的经销业务认定为非买断式经销,符合此类业务实质;在这类业务中,公司以相关设备通过最终用户的终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符合商业惯例。
经检索终端客户的产线投资计划等公开信息,认定终端客户采购规模与其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相匹配。
公司在非买断式经销业务中均以通过终端客户的终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且取得了可靠的外部证据,相关项目已实现最终销售;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6、发行人与岛田家族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支付销售顾问费、代付工资、代货币兑换等)原因真实、充分,具有合理性,相关资金流转已形成闭环,有客观证据支持。合并报表期间岛田化工机也对不规范事项及时予以纠正。
7、公司通过经销商玛路恩向岛田化成间接销售原因主要在于岛田化成财务状况不佳,无法满足发行人的付款节点要求,因此介绍玛路恩作为垫资方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结合货物流、单据流、终端客户情况分析认定,相关交易均已实现最终销售。
8、岛田化成参与潍柴动力、长安集团发出的采购设备相关国际招标并中标,发行人作为岛田化成的供应商参与交易,与客户的采购政策不违背,具有合规
性。
岛田化成作为经销商的分成比例按照与发行人的合作原则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岛田化成在该等订单中作为经销商获取订单资源,与三菱汽车、五十铃等境外客户的订单获取及执行不存在实质差异;该等销售模式与发行人境内业务的经销模式也不存在差异,与同行业公司的经销模式一致。
发行人向同一终端客户直销、经销项目毛利率存在差异,符合产品特点及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
从岛田家族收益分配比例角度,在向潍柴动力、长安集团的销售订单中,岛田家族的收益不存在明显差异。虽然岛田辽二郎持有岛田化工机 49.5%的股权,若简单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岛田家族共计留存约 6.5%,与岛田化成单独计提 8%存在差异,但岛田家族与发行人将在岛田化工机发展中共同受益,双方互惠互利,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针对境内外经销商(尤其是岛田化成、岛田化工机等)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方式、核查比例、核查结论,经销模式下是否均直发终端客户及其占比情况,并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针对境内外经销商(尤其是岛田化成、岛田化工机等)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方式
申报会计师针对境内外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表,分别按照境内外、经销商、业务类型等口径对其经销收入进行统计分析;
2、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经销业务的交易内容、交易背景和原因、境内外经销商基本情况、终端客户基本情况、经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经销商的选取标准、定价机制、物流管理机制、信用政策与收款管理等;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客户官网等公开途径,对境内外经销商、终端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股东及
董监高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其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往来交易是否匹配、主要股东及董监高等相关管理人员是否重叠;
4、对境内外经销商进行函证,并取得回函以验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外经销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5、对境内外经销商及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客户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合作背景和交易内容,并获取被访谈人签字的访谈提纲、被访谈人身份证明、现场合影、被访谈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核查材料;
6、对境内外经销收入进行穿行测试与细节性测试,获取并核查发行人与经销商、经销商与终端客户的合同、终端客户出具的终验收报告、运输单、海关报关单、海运提单、回款、发票、国际汇款结算单等原始凭证,进一步确认发行人报告内境内外经销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7、获取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包括岛田化工机、岛田辽二郎与岛田健一)资金流水,核查上述主体是否与经销商及其主要股东及董监高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资金流水与经销商销售付款的匹配性等。
(二)针对境内外经销商(尤其是岛田化成、岛田化工机等)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1、境外经销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经销业务收入占经销总收入的 86.30%,除经过玛路恩间接与岛田化成合作的订单外,其他订单执行均通过岛田化工机对外销售;其中,由大鹏工业生产并出口的专用智能装备占比为 78.95%,由岛田化工机在日本境内经营的专用智能装备占比为 18.22%,由岛田化工机在日本境内自营的备件服务占比为 2.84%。针对上述情况,申报会计师所执行的核查程序的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具体如下:
(1)对财务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通过岛田化工机、岛田化成等开展境外经销业务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物流管理、收款与信用管理等内控机制,了解境外经销商与终端客户的经营情况、选
择经销商的内控机制等。确认发行人对境外经销商及经销业务的管理有效且充分;
(2)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境外经销商、境外终端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信息、主要股东及董监高构成等;分析境外经销商和终端客户的经营状况与发行人经销业务的匹配性。确认除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岛田化成为关联方外,其他经销商、终端客户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经销业务具有匹配性;
(3)对岛田化工机、岛田化成、玛路恩、ABC、三井物产进行函证,发函金额占各期境外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3%、92.88%、82.13%,经销商回函比例为 100%且全部回函相符。验证了发行人境外经销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4)对岛田化工机、岛田化成、玛路恩、三井物产行走访,走访确认金额占各期境外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 99.04%、90.71%、82.01%;对报告期内境外经销业务的前五大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终端客户走访确认金额占境外经销总收入的 76.80%。通过对上述经销商和终端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客户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合作背景、交易内容,查验设备运行情况等,并获取了被访谈人签字的访谈提纲、被访谈人身份证明、现场合影、被访谈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核查材料。验证了发行人境外经销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5)对境外经销业务收入执行穿行测试和细节性测试,其中对由大鹏工业生产并出口的专用智能装备进行 100%穿行测试,获取并核查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合同、经销商与终端客户的合同、终端客户出具的终验收报告、运输单、海关报关单、海运提单、国际汇款结算单等原始凭证;对岛田化工机在日本境内经营的专用智能装备进行穿行测试,取样标准为收入金额大于 50 万元,获取并核查岛田化工机与经销商的合同、经销商与终端客户的合同、终端客户出具的终验收报告、运输单、回款单等原始凭证,核查比例为 76.88%;岛田化工机在日本境内经营的备件服务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总收入的 0.32%,订单零散、金额小,通过序时账及银行流水对回款情况进行检查,基本发货后1-3个月完成回款。上述穿行测试与细节性测试的综合覆盖金额占各期境外经销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36%、95.70%、89.96%,进一步验证了发行人境外经销业务收入
的真实性;
(6)对 2020年至 2022年 11月期间岛田化工机、岛田辽二郎、岛田健一的
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境外经销商、终端客户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经销业务相匹配。
2、境内经销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经销业务收入占经销总收入的 13.70%。其中,专用智能装备占比为 54.47%,报告期内共有 3 笔业务,经销商分别为冈谷钢机、敏一科技,终端客户分别为鸿图武汉压铸、鸿图科技;配套产品服务占比为45.53%,主要为清洗剂销售业务,订单较为零散,单笔收入均在 10 万元以下。针对上述情况,申报会计师所执行的核查程序的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具体如下:
(1)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开展境内经销业务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物流管理、收款与信用管理等内控机制,了解境内经销商与终端客户的经营情况、经销商的选取标准等。确认发行人对境内经销商及经销业务的管理有效且充分;
(2)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冈谷钢机、敏一科技、鸿图武汉压铸、鸿图科技的基本情况、经营信息、主要股东及董监高构成,分析其经营状况与发行人经销业务的匹配性。确认经销商、终端客户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经销业务具有匹配性;
(3)对境内经销商进行函证,其中境内专用智能装备经销业务的发函比例为 100%;境内配套产品服务的经销商较为分散,该类型业务收入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总收入的 0.81%, 对该类型业务的各期发函比例为 50.27%、48.37%、41.69%、37.31%;对境内经销商各期综合发函比例为 74.32%。上述经销商全部回函且回函相符,验证了发行人境内经销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4)对境内经销商进行走访,其中专用智能装备经销商中,两家经销商中由于发行人与冈谷钢机的经销业务发生于报告期早期,采购相关人员离职未能安排访谈,对经销商敏一科技进行了走访;对终端客户鸿图科技、鸿图武汉压铸进行了设备查验,对终端客户的设备查验覆盖比例为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