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湖北华奥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根据原湖北华奥电子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bei Huaao Security Technology Operation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8 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
一组团 B4 栋 6 层。

  邮政编码:430079。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95,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科技奥运精神,打造平安中华,致力于中国
安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修,消防工程,
弱电集成,综合布线,建筑智能化工程,交通智能化工程,智慧城市工程,计
算机软件开发;安防、消防、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的销售。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
用应用系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公共安全管
理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
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标准化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l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  认购股份数(万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名称            股)                          (%)

  1        白云          1,860          净资产        62.00

  2    湖北华奥投资      1,120          净资产        37.33

        管理有限公司

  3        张蓉            20            净资产          0.67

            合计          3,000                          100.00


  经公司 2014 年度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本增至 3,510 万股。

  经公司 2015 年度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本增至 4,110 万股。

  经公司 202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本增至 8,329.5 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9.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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