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 1 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2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书面表决。记名书面表决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情况,表示反对或弃权必须说明原因。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可以披露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记录的传真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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