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注重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地信息披露;

  (二) 合规性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 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来访接待;

  (九) 广告、媒体、报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 现场参观;

  (十二) 路演。

  第二百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三) 信息披露及沟通联络: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或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并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定期报告或特定事件,准备相关的数据与文字资料,为制定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 股东名册管理: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六) 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与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七)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八) 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一年期(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资产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某些条款如与本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某些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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