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3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沪 01 民初 9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已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博(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新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股东 3、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奕辉(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配 站项目 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 合同》),2017 年 6 月 27 日,双方基于《PC 合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对案涉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义务。在以上《PC 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第三人在《PC 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其中,被告中兴天恒公司与原告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将其持有的第三人的 55%股权全部质押给原告,并按约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华丰公司与原告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将其持有的第三人的 45%股权全部质押给原告,但未按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此外,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作为第三人 的保证人,分别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9 月 29 日,被告森田公司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森田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在被告森田公司成为被告中兴天恒公司的股东后,被告森田公司即对第三人在《PC 合同》 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公告信息显示,被告森田公司现为被告中兴天恒公司的股东,已经满足《保证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条件。此外,在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森田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各份案涉《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案涉被担保债务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形下,原告有权 决定对各项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2023 年 5 月 11 日,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就原 告与第三人就案涉工程欠款争议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0486 号《裁决书》确认,第三人在双方履行《PC 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协议过程中,已欠付原告到期款项合计 1,129,949,516.87 元,裁决书还明确了第三人的付款履行期限,要求第三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支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出质的第三人 55%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本金 1,129,949,516.87 元 及 利 息 5,907,124.97 元 ( 利 息 计 算 过 程 为 :【 以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22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的利息】+【以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 五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后期利息金额继续以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华丰公司承担逾期办理质押登记的违约责任,在其持有的第三人 45%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就第三人尚未偿还的以 1,129,949,516.87 元债务本金及利息 5,907,124.97 元,向原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 万元; 3、判令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森田公司对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金额本金 1,129,949,516.87 元及暂计利息 5,907,124.97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 780,000 元、保全保险费568,178.32 元。 三、本次诉讼进展 2024 年 3 月 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出质的第三人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55%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人民币本金 1,129,949,516.87 元及利息(以人 民币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月 22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 1.75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被告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第三人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45%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就第三人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人民币本金 1,129,949,516.87 元及利息(以人民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6月 22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 1.75 的标 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被告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人民币本金 1,129,949,516.87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 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被告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780,000元; 5、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568,178.32元。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723,583.21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5,728,583.21 元,由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被告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1、判令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568,178.32元将减少公司利润。 2、判令公司及华丰公司、森田公司共同承担本次律师费 780,000元,受理费 5,723,583.21 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6,508,583.21元将减少公司利润。 3、本次仲裁工程款金额已在本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长期应付款项下披露,期末余额为 1,349,527,471.14 元。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及带来的影响,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