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鸿瑞: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鸿瑞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珠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目录


正  文...... 6
第一部分:首轮问询函回复...... 6

      问题 4. 业务资质壁垒及合规性 ...... 6

      问题 10. 财务内控规范性 ......43

      问题 13.其他问题......48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相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 ......10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6

      四、发行人的设立......10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9

      六、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6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6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 ......16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4
十九、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合法合规性 ......165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6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7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67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68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珠海鸿瑞”)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广东精诚粤
 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首轮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首轮问询函相关问题以及发行人报告期更新期间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及
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第一部分:首轮问询函回复

    问题 4. 业务资质壁垒及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1)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行业的下游客户涉及电力、石油石化、轨道交通、水务环保等多个行业。由于该类客户性质主要为国有背景,为了尽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分配,同时为保障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通常采用招投标制度进行采购,并对投标人的资质有严格的要求。(2)2023 年11 月,发行人网络安全隔离类、加密认证类以及网络安全审计类等核心产品列入中央网信办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名单。(3)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资质中多项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将于 2024 年到期,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证书将于 2025 年到期。(4)公司获取订单的方式主要有招投标和商业谈判两种方式。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方式,对于电网公司和发电集团客户,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等形式获取业务;对于自动化系统集成商等其他客户,则主要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获取业务。

    请发行人:(1)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列示所获得经营资质证书,并列表详细披露证书信息,包括名称、编号、核定范围、级别、颁发单位、资质申请依据、资质申请条件、公司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与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等,并结合竞争对手、可比公司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数量及情况,说明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的资质壁垒,发行人拥有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明显竞争优势。(2)说明是否已取得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续期障碍,以及相应的续期难度,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揭示。(3)说明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可能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保密信息的风险,是否已建立完善的防泄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该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保密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4)说明报告期内各类订单获取模式的收入金额、合同数量、占比及变动趋势,获取订单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客户的采购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对发行人业绩存在重大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说明客户主要经办人员、业务咨询服务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列示所获得经营资质证书,并列表详细披露证书信息,包括名称、编号、核定范围、级别、颁发单位、资质申请依据、资质申请条件、公司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与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等,并结合竞争对手、可比公司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数量及情况,说明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的资质壁垒,发行人拥有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一)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列示所获得经营资质证书,并列表详细披露证书信息,包括名称、编号、核定范围、级别、颁发单位、资质申请依据、资质申请条件、公司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与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等


        1、公司资质

                                                                                                                        是否

序    名称        编号    核定范围/许可范围  级别        颁发单位        申请依据              申请条件          符合  与主营业务的
号                                                                                                                      资质    对应关系
                                                                                                                        条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企业认                                    为发行人企业
1  高新技术企  GR20234400  发行人            国家级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定 管 理 办 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是    所得税税收优
    业证书      4403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2016 修订)  (2016 修订)第十一条              惠依据文件

                                                        务局

                            发行人信息系统安                                              4.1.三级评价要求 4.1.1.办公        为证明发行人
    信息安全服              全运维服务资质符                                              场所要求拥有长期固定办公场        具有从事信息
    务资质认证  CCRC-2020-  合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                  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能够满        安全服务中信
2  证书-信息  ISV-SM-942  CCRC-ISV-C01:2021  国家级  技术与认证中心                    足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是    息系统安全运
    系统安全运              《信息安全服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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