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鸿瑞: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鸿瑞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核验。本所律师确信该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相关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经查验,发行人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依据上述决议出具了《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关于履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和《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等公开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等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避
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等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等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3、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了《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等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独立董事除外)、《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独立董事除外)、《关于履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独立董事、监事除外)、《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函》(监事除外)、《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等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签署的相关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核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刚

                                        经办律师:罗刚

                                        经办律师:唐伟振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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