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
32 龚丹丹 有限合伙人 4.400 0.20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 张鹏闯 有限合伙人 4.400 0.20
34 温琦 有限合伙人 2.200 0.10
35 陈志敏 有限合伙人 2.200 0.10
36 高鹏 有限合伙人 2.200 0.10
合计 2,200.000 100.00
根据昆仑合伙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昆仑合伙合伙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根据昆仑合伙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昆仑合伙规范运行,不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昆仑合伙设立及历次变更均履行了工商登记备案程序,合法、合规。各合伙人在取得其合伙企业份额时均系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员工,各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属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资产或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因此,昆仑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已废止)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202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2、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
序号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权
1 胡衡沅 4330271970****005X 北京市海淀区 无
2 晋健 1101081965****2231 北京市海淀区 无
3 崔岳 1101081976****1429 北京市海淀区 无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
序号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权
4 张宏 1101081966****575X 北京市海淀区 有(美国)
5 刘旭梅 1101011967****4543 北京市顺义区 无
6 严强 4102111978****1017 北京市昌平区 无
7 李昌容 4210031976****1026 北京市朝阳区 无
8 左贤超 4209841980****3072 上海市青浦区 无
根据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3、公司股东人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的直接股东共 9 名,包括自然人股东
8 名,合伙企业股东 1 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
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股东穿透计算要求,公司当前的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如下:
股东人数是否 计算人数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类型
穿透计算 (人)
1 胡衡沅 自然人 否 1
2 晋健 自然人 否 1
3 昆仑合伙 员工持股平台 是 36
4 崔岳 自然人 否 1
5 张宏 自然人 否 1
6 刘旭梅 自然人 否 1
7 严强 自然人 否 1
8 李昌容 自然人 否 1
股东人数是否 计算人数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类型
穿透计算 (人)
9 左贤超 自然人 否 1
合计(剔除重复股东) 38
注:基于谨慎原则,穿透计算员工持股平台昆仑合伙的股东人数;因昆仑合伙中有 6 名自然人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剔除重复股东后,公司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为 38 人。
综上所述,公司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二)发起人的出资
1、发起人的资格、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胡衡沅 2,425.68 33.69
2 晋健 1,347.12 18.71
3 昆仑合伙 1,077.84 14.97
4 张宏 969.84 13.47
5 崔岳 612.00 8.50
6 刘旭梅 377.28 5.24
7 严强 183.60 2.55
8 李昌容 122.40 1.70
9 左贤超 84.24 1.17
合计 7,200.00 100.00
本所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及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发起人实缴出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按其各自持
有的昆仑有限的股权比例,以昆仑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京报字[2015]第 40131 号)并经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中汇会鉴[2023]6583 号)复核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对公司的认缴出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胡衡沅,直接持有公司2,425.68 万股股份,通过昆仑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36.04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2,661.72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衡沅。胡衡沅与昆仑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签署《一
致行动人协议》,胡衡沅与昆仑合伙系一致行动人,胡衡沅代表昆仑合伙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且其代表昆仑合伙投票的表决结果与其自身保持一致。胡衡沅直接持有公司 33.69%的表决权,并通过昆仑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4.97%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48.66%的表决权。胡衡沅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胡衡沅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控制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执行联合惩戒,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