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二十八)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1、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
激励相关金额;
⚫本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本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
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但不包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本。
本公司后续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本公司按照本附注“三、(二十)长期资产减值”所述原则来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赁负债。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
⚫固定付款额(包括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
择权。
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但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则采用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调整相应的使用权资产,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前述选择权的
实际行权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本公司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用于确定租赁
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和原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现值。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选择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将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本公司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不超过 4 万元的租赁作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4)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新分摊
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
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
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
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公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
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本附注“三、(十)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
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赁变更
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
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本附注
“三、(十)金融工具”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九)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占应收款项余额 10%以上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占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 10%以上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占开发支出期末余额的 10%以上
(三十)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
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即: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新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满足资产负债表净额列报的条件,净额列报后采用上述规定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1)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时点的确定原则: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开始执行。
(2)本期主要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公司 202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开始适用时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和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2023 年 1 月 1 无形资产:-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 日 2,263,586.26
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管控
措施和标准化,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 研发费用:
司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和使用寿 2,263,586.26
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进
行变更。
注:本期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①变更前采取的会计估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类别 折旧方法 (年) (%) (%)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30 5 3.17
仪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5 19.0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