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修订) 经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 公司利润分配......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 第九章 通知......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8 第十三章 附则......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由北京派特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原北京派特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 9 号院 29 号楼第十三层 1308A。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6.5999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地质勘查专用设备销售;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销售;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地震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专用仪器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及货币出资,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认购的股份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缴方式 数(万股) (%) 1 薛爱民 431.9 净资产 76.66% 186.436 货币 北京佩宣投资管理中心(有 2 76.4509 货币 9.48% 限合伙) 3 刘辉 15 净资产 2.66% 6.475 货币 4 李兴峰 10 净资产 1.77% 4.3166 货币 5 张 艳 16.5 净资产 2.93% 7.1225 货币 6 王长林 10 净资产 4.3166 货币 1.77% 7 闫晓波 16.5 净资产 2.93% 7.1225 货币 8 陈玉萍 0.1 净资产 1.79% 14.3598 货币 -- 合计 806.5999 /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6.599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享受股权激励的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