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柏瑞: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8102        证券简称:奥柏瑞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资产 30%的事项;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交易;或者交易(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涉及的资产净
                                  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资产 30%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

第七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关联交 第七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分别适用以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 行相应审议程序。
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预计关
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除关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交易、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下列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长审批:
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等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易进行批准,股东大会授权之外的其他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易,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参考本章程第三十八
                                  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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