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9306 证券简称:八达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3 月 28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3 月 27 日 作出主体:其他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夏翊钧 董监高 职工监事、公司市场经营 部专员 毕智渊 其他(公司核心员工) 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一般。 公告编号:2024-001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7月底,在 104 国道至 325省道连接线乐清柳市段(一期)工程第TJ01 标段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林玉经副总经理李忠授意,联系到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104 国道至 325 省道连接线乐清柳市段(一期)工程第 TJ01 标段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毕智渊参与项目投标,安排经营部员工夏翊钧与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玉对接具体投标文件制作,根据林玉提供的定价作为浙江 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2022 年 8 月 24 日,浙江正和交通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以 474436237 元价格中标。本案未发现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员工毕智渊、夏翊钧获取违法所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给予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员工毕智渊、夏翊钧不起诉的决定(乐检刑不诉 2023] 718号),建议依法立案调查。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员工毕智渊、夏翊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贰仟壹佰捌 拾壹元壹角捌分(2,372,181.18 元)。 2、对毕智渊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陆佰零玖元零伍分(118,609.05 元)。 3、对夏翊钧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陆佰零玖元零伍分(118,609.05 元)。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本次处罚可能对公司未来一年内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公告编号:2024-001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各自缴纳上述相应罚款。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及时修订公司经营投标行为的规范运作制度,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打造让业主放心、满意的优质、精品工程。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交工罚〔2023〕3014); 2、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交工罚〔2023〕3015); 3、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交工罚〔2023〕3016)。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