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下 午 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 25 号辅仁大厦 10 楼会议室准时召开,网络投 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的。 经核查,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系统显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486,7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356,0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现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中登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6,486,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股数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需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