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38448 证券简称:联创云科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牛志贵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2023年3月2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802,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公告编号:2024-012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牛志贵先生代表董事会对2023 年度公司运营及治理情况做具体报告并对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工作做规划。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6,802,3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监事会主席牛亚东先生代表监事会对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做具体报告并对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做规划。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6,802,3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公告编号:2024-012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关内容可参见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06)的第六节。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6,802,3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www.neeq.com.cn)发布的《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06)、《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7)。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6,802,3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公告编号:2024-012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6,802,3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崔希有、吴丽婷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二、《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