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医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常州华联医疗
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42,09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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