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美节能: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其他情形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与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和担保事项;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章程;

    (五)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优先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人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董事回避后达不到法定人数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
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以普通决议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下同)进行表决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其操作细则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二)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候选人数;(四)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五)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 可当选董
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 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公司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控股股东”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