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美节能: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1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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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应在会议结束后 2 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内容公告披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的就任时间为通过提案的会议当日。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本节有关董事空缺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 3000 万元以下的贷款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在公司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其他情形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及交易行为达到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任意一种情况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信件、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1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通知时限不受此限,但董事长应该在开会时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采取书面投票方式或
其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或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与会的董事应当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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