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达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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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
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 含
本数。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正
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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