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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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声 明......4
释 义......6
正 文......9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10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公司的设立 ......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6
六、公司的股东 ...... 18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37
八、公司的业务 ...... 8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7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9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3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7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8
十五、公司的税务 ...... 121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以及劳动用工情况 ...... 123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5
十八、推荐机构 ...... 126
十九、结论意见 ...... 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华通通信、公司 指 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发起
设立
哈尔滨誉联 指 哈尔滨誉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通通信的股东
苏州久峡 指 苏州久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通通信的
股东
工研院创投 指 黑龙江省工研院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为华通通信的股
东
海峡东睿 指 苏州海峡东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为华通通信的
股东
华通创为 指 华通创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黑龙江申信 指 黑龙江申信科技有限公司,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昆明华誉通 指 云南昆明华誉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宁夏华联通 指 宁夏华联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保山誉联 指 云南保山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华通通信吉林省 指 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华通通信的
分公司 下属分公司
华通通信佳木斯 指 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华通通信的
分公司 下属分公司
保山誉联怒江分 指 云南保山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怒江州分公司,保山誉联的下属
公司 分公司
昆明誉联 指 云南昆明誉联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红河誉联 指 云南红河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迪庆誉联 指 云南迪庆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大理誉联 指 云南大理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丽江誉联 指 云南丽江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德宏誉联 指 云南德宏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文山誉联 指 云南文山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玉溪誉联 指 云南玉溪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怒江誉联 指 云南怒江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临沧誉联 指 云南临沧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华通通信的控股子公司
电信国脉 指 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亨通光电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根据上下文可以涵
盖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年修改)》
《股票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股票审核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 10 月修正)》
本次挂牌 指 华通通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
最近两年/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主办券商、一创投 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行
审计机构、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