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00 13.11%
2、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元
临时公告索 性质 案由 是否结案 涉案 是否形成 案件进展或
引 金额 预计负债 执行情况
2020-030 原告/申请人 买卖合同纠纷 否 4,200,000.00 否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 0184 民初 9041 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达成调解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20 万元,被告自愿向原告
支违约金 30 万元(截止 2020 年 9 月 25 日),共计 450 万元。被告自愿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向原告支付 10 万元;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110 万元;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向
原告支付 110 万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110 万元;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向原告
支付 110 万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愿向原支付
2020 年 9 月 25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剩余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6%自 2020 年 9 月 26 日计算至
还清之日止 );
二、第三人肖志远自愿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 40400 元,减半收取 20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5200 元,被告郑州正赢石化有
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已过履行期限,被申请人仅支付 50000 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 0184 执 1178 号,案件已进入强制
执行阶段。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如被告有任
意一期未履行,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报告期内,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法院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无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二)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开始日 承诺结束 承诺来源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承诺履
期 日期 行情况
实际控制人 2017年8月 - 挂牌 其 他 承 诺 若租赁房产无法如 正 在 履
或控股股东 24 日 (租赁房贷 期交付或因权属问 行中
的承诺) 题无法实施等情况
导致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本人将积极
协助公司租赁其他
可替代厂房,以免给
公司正常经营造成
影响,由此导致公司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足额偿付给公司。
董监高 2017年8月 - 挂牌 同业竞争承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 正 在 履
24 日 诺 内外直接或间接从 行中
事或参与任何在商
业上对正泽科技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
动等
董监高 2017年8月 - 挂牌 资金占用承 为保证南京正泽科 正 在 履
24 日 诺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行中
利益,承诺人承诺将
严格遵照《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有关管理
制度进行决策和执
行,履行相应程序,
不以任何形式的非
经营性占用、借用正
泽科技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权益。
董监高 2017年8月 - 挂牌 其 他 承 诺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 正 在 履
24 日 (避免关联 的公司将尽可能避 行中
交 易 的 承 免、减少与南京正泽
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该公
司《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遵照一般
市场交易规则依法
进行,不损害南京正
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利益。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无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三) 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情况
单位:元
资产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