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选择提前执行。执行解释 17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 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093.1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186,016.00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0,076.40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214,999.24 减:所得税影响数 32,249.8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82,749.35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