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 号),判
决如下:“一、
被告乐陵市马
克力德木业股
份有限公司于
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
偿还原告山东
乐陵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本金
2,295,000 元、
截止2023年4
月 18 日利息
17,666.44 元、
罚息
149,748.81 元
以及后续相应
罚息(以借款
本金
2,295,000 元
为基数,自
2023年4月19
日起至本息付
清之日止,罚
息利率按月利
率 7.075‰计
算) ;二、被告
山东龙盛食品
有限公司、马
德岭、李国明
对上述第一项
给付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
任:驳回原告
山东乐陵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
六十条及相关
司法解释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 14,786
元,财产保全
费 5,000 元,
由原告山东乐
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1,536
元,被告乐陵
市马克力德木
业股份有限公
司、山东龙盛
食品有限公
司、马德岭、
李国明负担
18,250 元。”公
司接受判决结
果,若后续实
际履行连带清
偿责任,将在
承担保证责任
的范围内向乐
陵市马克力德
木业股份有限
公司进行追
偿。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法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宜,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
挂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或者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累计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本年度末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是 □否
单位:元
被担保
实际 担保期间 人是否
履行 为挂牌 是否履
序号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余额 责任 公司控 行必要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