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尔特: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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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党支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定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
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条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公司的党支部,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支部发挥作用,依照规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〇二条 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企业领导人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书记由党员总经理担任。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班子。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同时根据需要可
以设 1 名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相结合,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融资行为;

  (十六) 审议批准所购买股权的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 万元但低于 100 万元或者绝对金额高于 1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高于 10%但不足 50%、或者购买对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及及相同标准对外投资资产的出售;

  (十七)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但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金额、偶发性关联交易金额以及超出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的金额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八) 审议批准合同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者合同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的资产处置行为;

  (十九)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二十) 审批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财务资助;

  (二十一)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二) 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出具意见,并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规则、公司治理结构予以调整或责成相关负责人予以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节 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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