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尔特: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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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 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制 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合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落实职工监事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建立具有市场 化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二)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满足上述条件时必须至少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公
司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历年滚存利润)的 1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的形式进行;

  (五) 以电子邮件发送;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事宜予以规定。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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