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 100.00 截止2014年1月24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包文杰 1527 25.45 2 无锡格兰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1267.80 21.130 3 谢隽 610.80 10.18 4 盛家乐 561.60 9.360 5 苏州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0.72 5.512 6 卢建鸣 309.00 5.150 7 周大农 268.80 4.480 8 蔡以群 148.80 2.480 9 俞 灏 99.00 1.650 10 陈永德 99.00 1.650 11 罗红宝 66.00 1.100 12 钱菊仙 66.00 1.100 13 李平 49.80 0.830 14 顾 雄 33.06 0.551 15 刘 康 33.06 0.551 16 周志凯 33.06 0.551 17 王一平 33.06 0.551 18 邱毓秀 33.06 0.551 19 王素玲 33.06 0.551 20 周春毅 33.06 0.551 21 封 飚 33.06 0.551 22 孙大为 16.56 0.276 23 韦 伟 16.56 0.276 24 陈伟能 16.56 0.276 25 谢福元 16.56 0.276 26 赵建宁 16.56 0.276 27 崔静芳 16.56 0.276 28 吕大伟 16.56 0.276 29 唐继国 16.56 0.276 30 顾 红 16.56 0.276 31 孙旭昶 16.56 0.276 32 王德海 16.56 0.276 33 邹东昀 16.56 0.276 34 蔡 照 16.56 0.276 35 张国轩 16.56 0.276 36 郁志强 16.56 0.276 37 蒋秋平 16.56 0.276 38 王 源 16.56 0.276 39 徐正明 16.56 0.276 40 章淑英 16.56 0.276 41 戚德馀 16.56 0.276 总计:万股 6,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予、继承和抵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内容应符合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至少登记以下事项: